变宝网10月31日讯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质,拟定本推行方法。
第二条【投融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加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打造政府、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化生态环境投融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绿色金融、环境产权交易等方法,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
第三条【技能支持】鼓励、支持清洗生产、资源再使用等节能减排新技能和环境损害评估技能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大科技革新,促进科技成效转化与应用,推销生态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能;推进生态环境产业进步,加大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能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能水平。有条件的市可以打造环境保护科普馆。
第四条【教育宣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义务制教育阶段的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列入教育、教学内容。义务制教育阶段的学校每学应当对每一名学生至少进行一次环境保护科普教育。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推进环境保护志-2-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三线一单】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省生态环境状况,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底线、资源使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打造全省地区空间生态环境管控体系,作为城镇建设、资源开发、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地址选择的重大依据。
第六条【排污许可管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需要等有关内容。污染物排放准则、总控制指标、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等发生变化时,排污单位应当准时申请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
第七条【超标排污单位公示方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打造全省超标排污单位公示方案,每月向社会公布紧急超标的排污单位名单。
第八条【排污单位监测管理】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装配或者采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认证规定的监测设施,根据规定维护监测设施,拓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装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并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奖惩的重大依据。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被督察单位应当准时整改,未准时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需要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和问责。
第十一条【重点地区产能与项目限制】在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临汾、运城、吕梁、忻州等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内禁止新钢铁、焦化、铸造、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确有必要新建的,应当严格实行产能置换,符合地区、行业规划环评规定。
第十二条【清洗能源推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销清洗能源,替代生活和取暖散煤;暂不具备清洗能源采用条件的地区,推销洁净燃料和高效清洗环保炉具。
第十三条【煤质管控】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推销和采用环节的民用散煤煤质检测,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准则的煤炭及其制品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打造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检测取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推行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维修单位。禁止生产、进口、推销超越机动车排放准则或者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机动车。
第十五条【城镇污水处置规范】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处置设施出水口的水质负责,不得在汛期非紧急状况和枯水期通过溢流口将城镇生活污水直接进行排放。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处置设施出水水质以及水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煤炭企业固废处置策略】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和煤炭开发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提出粉煤灰、煤矸石综合使用策略,明确综合使用途径和处置方法。
第十七条【危废处置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规定,依法落实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对预案备案等管理方案,加大贮存设施、使用设施和处置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处置】医疗机构应当拓展医疗废物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采集、运输、暂存、交接的技巧和程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推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配备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规范采集、运输医疗废物。
第十九条【农村水污染防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使用污染治理与资源使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置工艺,使用低费用、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置技能,有效治理农村生活污水。
第二十条【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地区内的生态保护目的和地区经济社会进步水平,结合水源地生态保护区特色,打造完善多化、市场化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受益者付费、财政转移支付、地区协作等方法落实补偿资金,逐步加强补偿力度,扩大补偿范围,促进地区协调进步。
第二十一条【附则】本方法自月日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