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宝网01月06日讯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
综合借助行业规范条件
(2019本)
一、总则
(一)为加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借助行业管理,提升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借助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进步规划(2012-2020)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收购借助管理暂行方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等管理需要,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收购借助管理暂行方法》中概念的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借助可参考本规范条件实行。
(三)本规范条件中综合借助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适借助流程,主要包括梯次借助和再生借助。素收购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肯定生产程序收购的目的素重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素重的百分数。材料收购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肯定生产程序收购的材料重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材料重的百分数。综合收购率是指收购的多种目的素重之和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素重之和的百分数。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借助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拓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借助或再生借助生意的企业。
1.梯次借助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测试、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借助电池商品(以下简称梯次商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范围的流程。
2.再生借助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材料修复或冶炼等处置,进行资源化借助的流程。
(五)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区域除外)已建成的所有类型企业。本规范条件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进步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地址选择
(一)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区域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借助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需要,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需要。
(二)企业布局应当与本企业废旧动力蓄电池收购规模相适应。鼓励拥有基础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蓄电池
生产企业参与新建综合借助项目。
(三)企业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
设的其他地区内违法建设投产。已在上述地区内投产运营的
企业要依据该地区规划需要,在肯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
转产等方法逐步退出。
三、技术、装备和工艺
(一)总体需要
企业厂区条件、设施设施、技术工艺、溯源能力等应满足以下需要:
1.土地采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借助能力相适应,作业场地应满足硬化、防渗漏、耐腐蚀需要。
2.应选择生产智能化效率高、能耗指标先进、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借助率高的生产设施设施,使用节能、节水、环保、干净、高效、智能的新技术和新工艺,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术及工艺,不生产、推销和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教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商品。
3.应拥有满足耐腐蚀、坚固、防火、绝缘特质的专用分类采集储存设施,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渣的处置等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应具备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等。
4.应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收购借助溯源管理有关需要,拥有信息化溯源能力,如溯源信息管理软件及编码辨别等设施设施。
(二)梯次借助需要
1.拥有国家有关准则规定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剩余容、一致性、循环寿命等主要性能指标和安全性的测试技术及设施,以及明确的可梯次借助性判断办法,可对不一样类型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测试、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商品。
2.拥有废旧动力蓄电池机械化或智能化拆分设施,以及无损化拆分工艺。具有梯次商品质、安全等性能检验技术设施和工艺,拥有梯次商品生产一致性、安全靠谱性的保证能力。
(三)再生借助需要
1.具有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拆解与再生借助机械化作业平台及工艺,包含动力蓄电池单体智能化破碎、分选等设施。
2.拥有产业化应用的湿法、火法或材料修复等工艺,可达成材料修复或素提取,对电子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可合适收购和规范处置,具有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对不可借助残余物的规范处置策略。鼓励采用环保效益好、收购效率高的再生借助技术及工艺。
四、资源综合借助及能耗
(一)资源综合借助企业应依据有关国家、行业准则,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等供应的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历史数据等技术信息,遵循先梯次借助后再生借助的原则,提升综合借助水平。
1.企业应严格根据有关国家、行业准则进行废旧动力蓄电池储存、梯次借助和再生借助等,并积极参与废旧动力蓄电池收购借助准则体系的研究拟定和推行工作。
、一致性、循环寿命等主要性能指标和安全性的实质状况,综合判断是不是满足梯次借助安全、环保、性能及质等需要,对符合需要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分类重组借助,鼓励在基站备电、储能、充换电等范围应用,提升综合借助经济效益。同时,打造健全的梯次商品收购体系,保障报废梯次商品的规范收购,并移交至从事再生借助的企业。
3.从事再生借助的企业,应积极拓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再生借助技术、设施、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努力提升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借助水平,通过冶炼或材料修复等方法保障主要有金属得到有效收购。其中,镍、钴、锰的综合收购率应不低于98%,锂的收购率不低于85%,稀土等其他主要有金属综合收购率不低于97%。使用材料修复工艺的,材料收购率应不低于90%。工艺废水循环借助率应达90%以上。
4.综合借助流程中产生的电子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应采取相应措施达成合适收购和规范处置。无相应处置能力的,应按国家有关需要交有有关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处置,同时应做好跟踪管理,保障不可借助残余物的环保处置,不得将其擅自丢弃、倾倒、焚烧或填埋。
(二)能源消耗
企业应打造用能考核规范,配备必要的能源(水、电、天然气等)计器具。加大对运输、拆卸、储存、拆解、测试、借助等各环节的能耗管控,减少综合能耗,提升能源借助效率。鼓励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及装备。
五、环境保护需要
(一)企业应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规范。根据环境保护“三同时”需要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加入生产。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等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打造完善企业环境管理规范。鼓励企业拓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贮存设施的建设、管理应依据废物的危险特质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准则》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准则》等需要。
2.在综合借助流程中产生的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残余物,需要进行预处置,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
3.综合借助流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工业固废的,应拥有环保采集与处置设施设施,符合国家准则需要并保证其正常采用。企业应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方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等有关需要推行废水及废气的在线监测。
4.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准则需要,并拥有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措施。
5.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准则》需要,具体准则应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地区类别实行。
6.综合借助流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根据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三)从事再生借助的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干净生产促进法》按期拓展干净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四)企业应设有专职环保管理职员和健全的安全环保规范,打造环境保护监测规范,具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对设施和处置预案。
六、商品质和职业教育
(一)鼓励企业设立专门的质管理部门和配备专职质管理职员,构建健全的质管理规范,编制岗位操作守则、工作步骤,明确职员岗位职责、工作权限,保障检验数据完整。配备经检定合格、符合采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测试设施。
(二)企业应在商品质和其中污染物残余/浓度方面拟定不低于国家或行业准则的企业准则,并通过质管理体系认证。
(三)鼓励企业打造完整的信息化生产流程管理体系,包括且不限于废旧动力蓄电池出处、主要参数(类型、容、商品编码等)、拆解测试、综合借助、商品流向及废弃物处置措施等内容,打造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借助数据库,提升信息化管理和技术水平。
(四)鼓励企业打造职业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及职工教育档案,工程技术职员、生产工人应按期接受培训,特种作业职员应拥有相应资格(如电工证等),做到持证上岗。
七、安全生产、人身健康和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准则、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拥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风险防治条件,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达到国家卫生准则,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和安全管理职员,打造、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拓展安全生产准则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二)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风险防治设施需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加入生产和采用;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加入生产和采用前,应依法推行审查、验收。
(三)企业作业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准则》《工作场合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的需要。
(四)废旧动力蓄电池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准则需要,尽保证其电池结构完整,运输前应依据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特质进行分类,根据有关准则采取对应的运输策略,拥有防火、防水、防爆、绝缘、隔热等安全保障措施,并拟定应对预案。
(五)企业应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打造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规范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规范,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六)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需要,积极拓展安全生产准则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
(七)企业的用工规范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涉及的国家准则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实行。
(二)本规范条件自20201月1日起实行。
(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讲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