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那几个方面
补偿范围是确定拆迁活动造成的损害中,哪些财产利益是应依法给予补偿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需要是合法房屋。所谓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①所有权人合法所有;②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采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倚赖于房屋有某种功效与作用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点:①倚赖于房屋而存在;②具有某种功效与作用,并有益于房屋的升值;③需要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④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以下特点:①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采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需要有合同或法律依据;②收益应当合法产生;③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即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成本,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






